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及涉及Ⅰ、Ⅱ、Ⅲ类放射源的设施,在终结运行后必须依法实施退役处理。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严禁混放于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品中,须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包装整备,送交具备资质的集中贮存单位;对于本条例施行前已终止单位未安全处理的存量废物,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提出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在监管实践中,2023 年 10 月 12 日,生态环境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在重庆召开经验交流会,旨在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及年度监管任务。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和西藏五地辐射站汇报了废物库升级改造、达标评估及废源清运等进展,并制定了后续工作计划。同期,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开展“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设计及管理规范”专题培训,邀请专家重点讲授辐射环境现场监测、流出物分析及质控措施,以提升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为“十五五”时期华北地区废物库安全运行奠定基础。针对各单位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核设施与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及时提供书面解答,为工作优化提供支持。

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依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亦须符合国家标准。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主要负责同志带队,对陕西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中心及上海星环聚能科技陕西高陵实验场开展现场检查,并围绕聚变装置安全展开研讨,推动区域监管效能持续提升。

法规层面,放射性废物管理实行严格的分类处置与退役制度。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和终结运行后产生污染的射线装置场所,均须依法实施退役处理。对于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使用单位须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包装整备,送交具备资质的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本条例施行前已终止单位的未处理废物,由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此外,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与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混放,并落实专人保管及账物相符的登记检查制度。在排放控制上,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时,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

我们正处于一个从粗放式利用向精细化治理转型的关键节点。过去,许多单位在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往往只关注技术的突破和产品的产出,却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视为理所当然的“副产品”,甚至试图通过简单的掩埋或堆放来暂时缓解压力。然而,正如达尔文所言,能生存下来的物种不是那些最强壮的,也不是那些最聪明的,而是那些最能适应变化的。在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适应变化的关键不再仅仅是拥有处理设施,而在于是否建立了一套能够跨越时间维度、应对复杂不确定性风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在这个宏观背景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几个核心概念,它们构成了当前放射性废物治理的骨架。其中最值得警惕的误区,在于将“放射性废物”简单地等同于“需要被丢弃的垃圾”。这种认知偏差导致了大量本可被清洁解控的废弃设备材料被长期误存,不仅占据了宝贵的处置空间,更增加了长期的环境风险。事实上,放射性是指核素自发衰变并放出射线的特性,当原子核内质子和中子比例失衡时,这种不稳定性会持续释放能量。因此,放射性废物的本质并非单纯的“废弃物”,而是一种具有特定物理化学性质、需要被严格管控的“特殊物质”。

以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案例为例,这家企业曾接收了一批来自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核电厂通风过滤器)。这批废物共 5 个集装箱,总体积 138.335 立方米,重量 36315.1 公斤,经第三方鉴定属于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范畴。然而,问题在于接收后,该公司并未将这批废物贮存在其持有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规定的低放废物贮存库中,而是存放于不符合许可规定的区域。这一看似微小的操作偏差,最终构成了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导致了国家核安全局的行政处罚。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痛点:许多单位在放射性废物管理中,过于关注“接收”和“暂存”的动作,却忽视了“合规贮存”和“分类管理”的本质要求。在铀矿冶项目的监督检查中,我们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企业相关人员不了解放射性废物分类最新核安全导则,导致大量处于清洁解控水平以下的废弃设备材料全部被当成放射性废物贮存在放射性废物库中。这种“宁可多存,不敢错放”的保守心态,虽然在短期内避免了违规转移的风险,但从长远来看,却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安全隐患的累积。

要打破这种僵局,必须建立一套严谨的评估体系和操作标准。一个有效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至少要满足三个核心条件:首先是严格的分类分级,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核安全导则,对Ⅰ类至Ⅴ类放射源及不同级别的放射性废物进行精准界定;其次是规范的包装整备,特别是对于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需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进行专业的包装整备后,才能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最后是全过程的如实报告,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废物贮存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很多人只关注前两条,认为只要废物存进了库,事情就办完了。但实际上,“清洁解控”和“如实报告”才是决定成败的隐形条件。华北监督站在检查中发现,大量清洁解控水平以下的废弃设备材料被误存,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缺乏对最新核安全导则的掌握。通过宣贯法规指导企业开展清洁解控,帮助企业做好“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才能真正减少处置费用,同时减轻环境负担。对于暂不具备送贮条件的废旧放射源,相关单位制定了“先暂存、后送贮”的处理方案,先将放射源倒装至运输容器中,再转移至同位素库暂存,待条件具备后再行送贮。这种分阶段、有计划的处置策略,才是符合科学规律的正确路径。

流行的观点往往认为,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只要有了先进的设备就能解决。但实际上,真正的机会在于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风险管理”,将放射性废物管理视为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全过程中的一个核心环节。这要求我们采用一种更为本质的视角:放射性废物不是生产结束后的“剩余物”,而是生产过程中必须被纳入管控体系的“伴随物”。

在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的场景中,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或者发现监测问题时未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因此,解决路径的重构在于建立“源头减量、过程严控、末端规范”的闭环机制。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单位,必须尽可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且处置场所建设需与原子能发展要求相适应。这种从源头到末端的系统性思维,才是应对复杂环境挑战的根本之道。

除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更重要的是建立一种“底线思维”和“全周期视角”的底层逻辑。例如,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中,我们强调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同样,在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废旧物品的乱排乱扔乱放会直接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部分成分复杂的废弃物长期堆存还可能对大气、水体和土壤造成隐蔽性、滞后性、持久性的复合污染。

这种复合污染的特性决定了我们不能采取短视的应对策略。针对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不按照许可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违法行为,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处以 8.75 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 30 日。这一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行业的一次深刻警示:任何试图绕过监管、简化流程的侥幸心理,最终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我们也看到,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如本条例施行前已终止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并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担当,也要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精准界定责任主体,确保每一笔处置费用都有据可依,每一个处置环节都有人负责。

此外,思维模式的升级还体现在对“信息化监管”和“风险防控”的重视上。到 2027 年,全国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基本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这一目标同样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管理。通过建设集成的信息化平台,我们可以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从产生、贮存到处置的全程追踪,防止类似“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情况”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包括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并与地方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当我们把目光投向未来,可以看到放射性废物治理正在向更加智能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于近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织开展华北地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辐射安全管理研讨活动,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围绕放废库日常运行管理、废旧放射源监管、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展开深入交流。这种区域间的经验共享和协同联动,是提升整体监管效能的关键。同时,随着紧凑型聚变装置等前沿技术的发展,放射性废物的种类和特性也在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管手段和技术标准必须与时俱进。近日,生态环境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主要负责同志带队,对陕西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中心及上海星环聚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高陵实验场开展检查,并围绕聚变装置发展及安全开展研讨交流,正是这一趋势的生动体现。

任何试图对抗自然规律和科学法则的行为,都不可能得逞。放射性废物的治理,本质上是对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就像河流不会因为人类的阻挡而停止流动,放射性物质的衰变也不会因为我们的忽视而停止。真正的智慧在于,我们认识到放射性物质既是我们探索宇宙奥秘的工具,也是我们必须承担责任的“隐形遗产”。

当我们需要建立安全的核能利用形象时,用严格的法规、规范的流程和透明的信息流给公众戴上一顶“负责任”的帽子,就会赢得超越技术功能价值的社会信赖。我们不可能反抗由无数科学事实和公众健康需求组成的“客观规律”,只能去调整和应用。这意味着,我们必须从被动的“废物处理者”转变为主动的“风险管理者”,在每一个环节都做到精益求精,在每一次操作中都严守底线。

放射性废物的治理从来不是单一技术环节的修补,而是一场涉及法规执行、管理逻辑与社会责任的系统性重构。从甘肃东方瑞龙案例的警示到华北、西北监督站的协同联动,事实反复证明:任何试图通过简化流程、模糊分类或侥幸心理来规避监管的行为,最终都会转化为对生态环境的实质性威胁和法律责任的沉重负担。只有将“源头减量、过程严控、末端规范”的闭环机制真正落地,让分类分级成为刚性约束,让清洁解控回归科学本位,才能有效破解长期误存、资源浪费与安全隐患累积的困局。

这种治理范式的转变,核心在于打破“重技术轻管理、重末端轻源头”的路径依赖,确立起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的底层逻辑。无论是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厘清,还是面向 2027 年信息化监管全覆盖的目标推进,都需要各方主体摒弃短视思维,承担起应有的主体责任。当每一个产生单位都将放射性废物视为必须纳入管控体系的“伴随物”而非生产结束后的“剩余物”,当每一次操作都严格对标核安全导则与污染防治标准,我们构建的才不仅仅是一个符合法规要求的贮存库,而是一个能够抵御时间侵蚀、应对复杂不确定性的安全屏障。

真正的安全屏障,并非建立在堆叠的屏蔽容器之上,而是源于对每一克废物属性的精准界定与全生命周期的敬畏之心。当“源头减量”不再是一句口号,当“清洁解控”成为释放资源的科学手段,放射性废物管理便从单纯的合规负担,转化为保障核能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这种转变要求我们将监管的触角延伸至每一个操作细节,用数据流串联起产生、贮存与处置的全链条,让任何侥幸心理在严密的闭环机制中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