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产业升级虽处关键节点,但各地创新主体仍受“单打独斗”惯性束缚,导致核心能力割裂、一体化创新网络陷入低效内卷。面对跨省区协同中税收与 GDP 分配、财政资金跨区域使用等体制机制障碍,应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以保障政策互认并降低跨界交易成本。各地需依据自身优势摸排联合攻关方向,凝练产业创新链协同开发需求清单,实施“一家主导、多家协同”机制,统筹科学、技术与产业化全周期,打通从"0 到 1"到"100"的创新链条。上海应加强与苏浙皖对接,共同推进产品碳足迹互认,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端产业链,构建四地协同创新网络。集群内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须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机制,完善知识生产、分享、保护与运用体系。落实《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推动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及服务互认,支持企业在线抵扣异地研发费用,加速“实验室产品”向新质生产力转化;即便项目内存在“竞品”单位,只要为共同目标彼此补位,亦能进一步加速成果转化。此外,长三角地区应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环境,吸引海外知名大学及高水平研究机构落户。
当外界都在谈论高铁带来的空间压缩效应时,长三角九城之间尚未建立起统一的项目库、企业库、人才库与技术库。各地信息系统相对独立,跨区域的信息共享与资源对接缺乏基础性平台支撑。在这种背景下,即使是“竞品”单位为了共同目标协同创新、彼此补位,往往也会因为流程繁琐、标准不一而失去先机。在同一个项目里,原本可以加速“实验室产品”落地新质生产力的进程,却因行政边界的隐形高墙而变得步履维艰。
这就好比一家企业在苏州研发出核心芯片,却必须在上海缴纳重复的检测费用,或者在安徽生产零部件时,无法直接抵扣在浙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这种“努力方向”与“实际结果”背道而驰的现象,并非因为缺乏技术或资金,而是源于一种深层的“机制性摩擦”。当政策互认机制缺位,当税收与 GDP 分配成为跨省区协同创新的制度性障碍,各地在“卷”补贴、“拼”项目时,实际上是在消耗各自为政的成本,而非形成合力。
我们常误以为长三角的协同已经非常紧密,甚至认为只要交通通了、会议开了,创新自然就会溢出。但这恰恰是一种认知盲区。真正的协同,不是物理距离的拉近,而是制度成本的归零。如果一家企业为了利用两地的研发资源,需要花费数月去协调不同的申报口径、面对互不相通的审批系统,那么这种“协同”不仅没有降低交易成本,反而增加了巨大的隐性摩擦。
这种摩擦在微观层面表现为无数个具体的痛点:一个生物医药研发团队,在上海完成了临床数据的采集,却无法在江苏直接获得相应的医保准入认可;一家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在杭州完成了流片,却因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而在合肥落地时面临法律风险。这些看似琐碎的环节,恰恰是阻碍创新全周期贯通的关键堵点。
如果仅仅依赖单一维度的政策优惠或基础设施改善,效果往往有限。唯有将科技创新券的通用通兑、服务机构的互认互通、服务内容的无缝衔接,形成一种生态级的协同效应,才能构建起真正的区域创新共同体。反之,若信息冲突、标准打架,将导致资源错配,甚至引发“重复建设”的负面结果。
长三角地区明确将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并致力于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以吸引海外知名大学及高水平研究机构落户该区域。然而,如果内部未能先实现“制度型协同共识”,外部的高端要素便难以真正扎根。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创新联合体发展依然面临挑战。例如,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顶尖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缺乏的问题依然存在;企业创新协同难,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性不一致,大企业和小企业耦合意愿不一致,联合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未来的破局之道,不在于继续堆砌硬件设施,而在于通过加强政策系统集成,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推进我国创新联合体建设。
这种协同,本质上是对传统行政边界的重新定义。它要求我们打破以行政区划为界的资源配置模式,转向以产业创新链为纽带的网络化布局。在同一个产业链中,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应当根据各自的区位优势,摸排梳理联合攻关的重点方向,凝练产业创新链协同开发需求清单,实施“一家主导、多家协同”的灵活协作机制。
《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明确推动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促进服务机构互认、服务内容相通,支持企业在线申领额度直接抵扣异地检测、研发服务费用。这一举措的意义远超财务优惠本身,它标志着协同创新从“物理拼凑”走向“化学反应”。当一张科技券可以在四地通用,当一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能够被多地互认,创新的“最后一公里”才真正被打通。
然而,要将这种制度红利转化为实际的产业升级动力,仍需解决更深层的体制机制障碍。跨省区协同创新时,税收与 GDP 分配以及财政资金跨区域使用存在制度性障碍,这是目前最大的阻力。如果各地仍固守“唯 GDP 论”,将创新项目视为争夺财政收入的战场,那么“协同”将永远停留在口号层面。
针对跨省区协同中税收与 GDP 分配、财政资金跨区域使用等制度性障碍,必须通过区域协同立法将政策互认机制固化下来。以《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推动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为例,该机制已支持企业在线申领额度直接抵扣异地检测与研发服务费用,促进了服务机构互认与服务内容相通。这种法律形式的固化,不仅降低了跨界创新主体间的交易成本,更加速了“实验室产品”向新质生产力的转化;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端产业链上,它促使上海及苏浙皖各地依据位势优势,实施“一家主导、多家协同”的攻关模式,统筹科学、技术与产业化全周期,使“竞品”单位能在同一项目内彼此补位。由此,长三角正从单纯的政策叠加迈向治理逻辑的根本转变,构建起四地协同的创新网络,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为后续探讨更深层次的发展路径奠定制度基础。
从宏观视角来看,中国产业升级涉及人口最多、产业结构最完整,但呈现出显著的空间非均衡性。外围城市产业结构薄弱、创新主体协同能力不足,而中心城市往往面临资源溢出不足的问题。伴随高铁等基础设施建设,空间知识溢出成为产业升级的催化剂,但现有研究未能深入分析不同类型城市协同创新对产业升级的空间溢出效应差异。
本文选择长三角城市群地级及以上城市为研究对象,分析中心城市和外围城市协同创新对产业升级动态空间效应的作用途径。已有研究表明,技术创新和协同创新的空间溢出效应是地区产业升级的重要驱动因素。然而,城市群由多中心的异质城市组成,中心城市和外围城市通常具有圈层结构。现有研究多采用线性空间模型,未考虑协同创新空间溢出效应对产业升级的动态影响。
在同一个项目里,即使是“竞品”单位为了共同目标协同创新、彼此补位,能进一步加速“实验室产品”落地新质生产力的进程。但这需要建立一种信任机制,让企业敢于分享技术细节,让科研机构敢于开放数据,让政府敢于让渡部分行政权力。
集群产业链中的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形成协同创新机制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机制,形成知识生产、分享、保护与运用的有效机制。集群应有专业化服务平台机构,能够配合集群所在地政府或高新区,承担集群运行、统计、监测、协调等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长三角地区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端产业链,致力于构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协同的创新网络。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根据各地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摸排梳理联合攻关重点方向,凝练产业创新链协同开发需求清单。
创新链的贯通需要统筹科学、技术、创新产业化,从而实现“从 0 到 1"“从 1 到 10"从"10 到 100"的创新全周期。如果缺乏协同,科学发现可能止步于论文,技术突破可能烂在实验室,产业化可能因标准不一而无法规模化。
上海市已与长三角苏浙皖三省深化对接,共同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衔接互认,以此作为检验制度型协同共识的先行切口。这一实践旨在通过区域协同立法与政策互认机制,打破跨省区在税收、GDP 核算及财政资金跨域使用上的体制壁垒,从而降低跨界创新主体的交易成本。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端产业链中,上海正联合周边城市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梳理联合攻关重点,实施“一家主导、多家协同”的灵活协作模式。同时,依托《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区域内推动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促进服务机构互认,支持企业在线申领额度直接抵扣异地研发检测费用,加速“实验室产品”向新质生产力转化。未来,随着全球创新网络的深度融入,四地需进一步统筹科学、技术与产业化全周期,厘清知识生产、分享与运用的有效路径,使中心城市与外围城市在高铁联通下形成圈层互补,共同破解创新要素流动难题。
在完善创新资本生态方面,长三角地区作为国内创新的高地,在科技金融领域的发展同样处于领先位置。但高地之上,不同阶段、不同赛道的企业所能获得的资本支持并不均衡,“温差”客观存在。早期投资极低的成功率意味着,科技创新这个领域天然需要一套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文化和激励机制。
真格基金董事李德给出的一组数据佐证了这一点,他表示,真格在过去 15 年间累计投资逾 1300 个项目,至今仍在存续期的约 800 家,实现 IPO 的仅 28 家。早期投资极低的成功率意味着,科技创新这个领域天然需要一套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文化和激励机制。长三角若要进一步完善创新生态,率先在制度层面为早期投资创造生存空间是一个必须回应的课题。
在创新区域协同方面,阻力则更多来自体制机制层面。中山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赵昌文指出,跨省区协同创新必然面临税收与 GDP 分配的问题,财政资金跨区域使用也同样存在制度性障碍。金剑华表示,G60 九城协同需要协同价值、产业、制度、利益、机制等多维度的深度融合。
北京市发挥科研和人才优势,加强基础研究和颠覆性技术攻关,大力发展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浙江省把教育、科技、人才作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动力,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地。
朱克力指出,从区域经济看,京津冀依托北京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联动津冀打造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创新走廊;长三角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端产业链,构建沪苏浙皖协同创新网络;粤港澳大湾区深化广深港、广珠澳两条科创走廊建设,加速低空经济与智能电车前沿领域突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强化算力枢纽与清洁能源协同,构建西部高技术产业增长极。
赵刚认为,“十五五”期间,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将呈现出创新主体多元化、创新链条系统化、创新空间协同化的新特征。
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点任务。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后,这是首次以“加紧”来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一步凸显了这项任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可以说,“加紧”“协同”“全面”一起构成了当前把握和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的三个关键词。“协同”概括而言是指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也就是要统筹好经济发展与绿色转型,但其引申含义还包括要协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绿色转型,强化支撑绿色转型的科技创新、政策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全面”就是要将绿色转型的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这意味着,长三角的协同创新不能仅局限于技术层面的合作,更要在绿色转型的框架下,实现产业、城市、区域的全面协同。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三条 集群是指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特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的具有跨行业跨区域带动作用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组织形态。第四条 集群布局以高新区为区域重点,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产业重点。集群产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是省级政府确立的重点方向或建设目标;是所在高新区以“一区一主导产业”为原则规划的主导产业,并应具备良好发展基础,拥有领先核心技术、广阔市场前景和独特品牌影响。
深化技术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改革,健全绿色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力度,聚焦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污染治理、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低碳和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碳汇、负碳及碳减排等关键领域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社会资本参与的长效研发投入机制。
建立不同创新主体、部门、区域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促进区域及行业之间协同创新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优化出台协同创新政策支持。健全专利审查质量机制,严把专利审查授权关,完善覆盖全流程各业务类型的审查质量评价体系,在实用新型审查中正式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门槛,培育更多高价值核心专利。
以绿色低碳技术市场化交易为抓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应用推广机制,推动搭建若干国家绿色技术交易平台,建立关键绿色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及动态更新机制,推动技术转移转化应用。
加强统筹规划。增强全国各省份科技创新政策协同力度,共同制定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区财税补贴、专项基金、示范项目、金融支持等科技创新系列一体化政策,促进区域内科技资金跨区域使用、人才跨区域流动、区域产业共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聚焦关键领域。根据各地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摸排梳理联合攻关的重点方向、重大项目,凝练形成产业创新链协同开发需求清单,对每个联合攻关项目进行建档立卡,实施“一家主导、多家协同”的灵活协作机制。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明确推动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促进服务机构互认、服务内容相通,支持企业在线申领额度直接抵扣异地检测、研发服务费用。这一政策的落地,标志着长三角协同创新从“意愿协同”迈向了“制度协同”的新阶段。
2024 年 7 月,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该决定于 9 月 1 日起同步施行,标志着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迈入法治化新阶段。这为打破行政壁垒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跨区域创新合作奠定了制度基础。
上海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建立了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旨在推进监测数据信息共享与结果互认,并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在示范区实现生态环境标准的统一。第二十六条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在示范区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执委会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相关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加强跨界水体共保联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九条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水平。
这些举措表明,协同创新已经渗透到产业发展的每一个毛细血管。从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从资本引入到市场推广,从环境保护到社会治理,长三角正在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协同创新生态系统。
然而,协同创新的终极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交易成本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更是为了释放区域整体的创新势能,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在同一个项目里,即使是“竞品”单位为了共同目标协同创新、彼此补位,能进一步加速“实验室产品”落地新质生产力的进程。
创新联合体应探索总体部制的科研组织模式,加强跨学科、跨领域、跨机构的高度集成化管理,以释放协同效应并推动产业链链式突破。这要求我们在思维上彻底打破“各扫门前雪”的旧有模式,树立“大上海、大长三角”的区域共同体意识。
G60 九城协同在价值层面的利益协同最难突破,因为各地以 GDP 增长和财税收入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导致跨区域利益统一缺乏制度基础。因此,必须改革现有的绩效考核体系,将协同创新的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从根源上消除“零和博弈”的动机。
协同创新的最终落地,取决于能否将制度设计的“好蓝图”转化为利益共享的“真金”。当税收分享、GDP 核算与人才流动机制真正打通,四地间的创新网络才能从物理上的“拼接”升维至化学上的“融合”,让数据、技术与资本在区域内无障碍循环。唯有彻底摒弃行政壁垒下的“零和博弈”,构建起风险共担、利益捆绑的命运共同体,长三角才能在激烈的全球科技竞争中,将分散的局部优势汇聚成无可匹敌的系统性合力。
针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端产业链,长三角需打破跨省区协同中税收分配与财政使用的制度性壁垒,依据各地位优势梳理联合攻关清单,实施“一家主导、多家协同”的灵活机制。在此过程中,即便面对“竞品”关系,各创新主体也应在共同目标下彼此补位,加速实验室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同时,大中小企业需融通发展,构建涵盖科学探索、技术研发到产业化的全周期链条,确保知识生产、分享与保护的高效闭环。为降低跨界交易成本,区域协同立法应成为政策互认的基石,推动科技创新券在四地通用通兑,支持企业在线申领并直接抵扣异地研发检测费用。依托《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上海应率先加强与苏浙皖的对接,将产品碳足迹管理等标准纳入协同体系,并携手全球知名高校与机构,在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同时,将分散的局部优势转化为无可匹敌的系统合力。
这种合力的本质,是对传统区域发展逻辑的彻底重构。它不再依赖单一城市的孤军奋战,而是通过制度创新将上海的研发策源力、苏州的制造转化力、杭州的数字经济力与安徽的要素承载力拧成一股绳。在这种新型生态中,创新不再是某个实验室的偶然闪光,而是整个区域产业链上确定性极高的接力传递,确保每一个技术突破都能迅速找到落地的土壤,每一家初创企业都能获得跨越周期的耐心资本。
当制度壁垒被彻底打通,长三角的创新逻辑将完成从“物理拼接”到“化学融合”的质变。这不再仅仅是四地行政边界的模糊,而是构建起一个以价值共创为核心、以利益共享为基石的命运共同体。在这里,上海的研发策源力、苏州的制造转化力、杭州的数字经济力与安徽的要素承载力,将不再是各自为战的功能模块,而是像精密齿轮般咬合运转的有机整体。
这种重构后的区域生态,将把技术突破与产业落地之间的时间差压缩至极限。创新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将拥有明确的承接主体与资源支持,使得实验室的原始创意能瞬间转化为生产线上的现实产能。数据、技术与资本将在区域内无障碍循环,形成自我强化的正向飞轮,让分散的局部优势在系统协同中涌现出超越个体之和的整体势能,从而在全球科技竞争的棋局中,确立起不可撼动的战略支点。
评论 (0)
后发表评论
还没有评论,来发表第一条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