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双碳”目标的压舱石,缺了它,一切承诺都是空中楼阁
当前,随着全球气候危机的警钟日益敲响,以及国内经济社会转型的深水区全面到来,“碳达峰、碳中和”已不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独角戏,而是成为了全行业突破资源瓶颈、重塑竞争格局的关键抓手。
近年来,司法体系与立法机关正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治理模式。为固化经验,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等权威部门于近期密集发声,联合推动《关于以法治力量推进“碳治理”落地见效》等指导性意见的落实,谋划实施包括碳排放法律体系构建、司法审判规则完善在内的数十项重点举措。
这一系列动作,旨在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治理法治体系,助推能源、交通、建筑等关键领域调优调绿,助力实现 2030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前碳中和的战略目标,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国。
大多数人以为“双碳”只是技术问题或经济账,其实不然。 你大概也遇到过这种情况:企业想减排,但不知道标准在哪;政府想监管,却苦于缺乏法律依据。这就是典型的“无头苍蝇”式治理。
实现“双碳”目标,本质上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正如高层所强调的,要把这一目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但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场硬仗。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向国际社会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不仅是外交辞令,更是对国内动员令的庄严回应。然而,现实情况却给了人不少冷思考。
看看当下的气候立法现状,《巴黎协定》生效以来,我国气候立法明显提速,但“双碳”规范的依据仍然大部分停留在国家政策层面。这就好比你开了一家餐厅,菜单上写着“今日特供健康餐”,但后厨没有操作规范,监管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万一出了食品安全事故,谁来担责?
目前的规则体系中,缺失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基础性规则,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专门立法更是长期缺位。这就造成了巨大的“法律真空”。政策可以灵活调整,但法律必须稳定预期。如果企业今天按政策减排,明天政策风向变了,所有的投资都打水漂了,谁还敢真金白银地投入绿色技术?
这种“政策热、法律冷”的落差,正是当前治理的最大痛点。很多环保督查之所以陷入“运动式执法”的怪圈,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常态化的法律支撑。没有法律的刚性约束,环保就成了“一阵风”,风头过了,排放照样反弹。
在此背景下,巩富文委员提出的“从‘碳法规’到‘碳法律’再到‘碳法治’"的三阶跃迁思路,显得尤为犀利且必要。这不仅仅是修修补补,而是地基的重建。
如果我们将时间倒推回几年前,看看当时的场景:各地都在搞“双碳”试点,有的地方发了红头文件,有的地方搞了碳交易小圈子,但全国一盘棋的法治框架几乎不存在。
案例 A:某沿海制造业大省的困境
该省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设备先进,技术达标,但在一次省级环保督察中被判定为“碳排放超标”。依据是什么?依据的是省里的行政命令,而非国家法律。企业不服,因为当时的法律只规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上限,对二氧化碳的排放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界定。结果,企业为了自保,不得不花费巨资购买碳配额,甚至面临停产风险,而真正的减排红利却因法律滞后被浪费。这就是典型的“政策先行,法律滞后”带来的执行混乱。
案例 B:某新能源城市的先行探索
反之,在另一个城市,当地政府虽然也处于法律空白期,但率先参照国际标准,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了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和交易规则。结果如何?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是邻市的十倍,绿色信贷资金源源不断流入。虽然法律层级不够高,但这种基于法治精神的先行先试,反而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预期,让资本看到了确定性。
这两个案例的对比极其残酷:在法治缺位的地方,环保变成了企业的“生死劫”;在法治探索的地方,绿色转型成了企业的“新红利”。这揭示了一个核心事实:核心能力从来不是技术本身,而是对规则的掌控力。 谁先建立起清晰的碳法治框架,谁就能在新一轮产业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那么,具体该怎么破局?巩富文委员的处方单可谓详细且直击要害,我们需要将其拆解为可执行的战术动作。
第一招:补全“碳法规”的拼图,建立全覆盖的制度笼子。
这不仅仅是写几个条文那么简单,而是要构建一个严密的法规体系。
- 首先,要搞“总量控制”。就像限制人口增长一样,必须确立碳排放的天花板。这意味着要建立碳排放强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法规体系,明确多少行业、多少区域能排多少碳。
- 其次,要搞“标准统一”。目前的标准五花八门,有的地方按产值算,有的按能耗算,数据根本对不上。必须建立碳排放标准化、准入制度法规,让每个企业的排放都有一把统一的尺子去量。
- 最后,要搞“责任闭环”。排多了怎么办?必须有超标排放责任追究机制;排少了怎么奖?必须有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和表彰奖励。这就像交通法规,有违章罚款,也有礼让行人奖励,缺一不可。
第二招:升级“碳法律”的层级,让减排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
目前最紧迫的,是将政策上升为法律。
最直接的路径是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别觉得这和碳没关系,空气质量和碳排放本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必须统一“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把二氧化碳减排纳入联合管控。这就好比以前只查尾气里的黑烟,现在要查引擎的“碳排放效率”,必须一把抓。
更重磅的是,要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应对法》。这部法律就是“双碳”目标的宪法性文件。它要明确规定基本原则、战略规划、机构怎么设、钱从哪来、罚多严重。要把碳排放权交易、监测、评价等关键制度都写进去。法律的魅力在于稳定性,一旦写入法律,除非经过法定程序,否则不能随意更改。这就给了企业吃下“定心丸”:只要合规,未来十年都安全。
第三招:推进“碳法治”的融合,实现源头治理。
最高级的治理,是防患于未然。
要制定促进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的法律,从源头上遏制高碳生产。这不是事后诸葛亮,而是事前预防。比如,强制要求新建工厂必须通过“碳足迹”评估,达不到标准的,直接不予立项。
同时,要用法治手段推动技术革新。研发、推广、转化低碳技术,不能靠情怀,要靠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要让绿色金融有法可依,碳税、碳交易要有明确的法律背书,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
这一系列动作,构成了从“现状混乱”到“目标清晰”的完整闭环。但这只是第一步,有了法律条文,没人执行也是一纸空文。这就需要强大的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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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支持:钱和人必须到位。
法治的落地,离不开资金支持。国家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低碳技术研发和转型。更关键的是要激活社会资本,通过创新碳税、碳财政制度,引导信贷、证券、保险等绿色金融工具进场。要让守法的企业有回报,让违法的企业付出高昂代价,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 -
制度保障:标准与监管必须硬。
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监测,碳排放数据就是“自说自话”。必须建立严格的碳排放信息管理法规,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监管部门要有牙齿,对弄虚作假、超标排放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能搞“下不为例”。 -
协同机制:各方必须同向发力。
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更是全社会的事。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必须一体遵循。政府要依法行政,企业要依法履责,社会要依法监督。要把污染防治、能源利用、生态保护等分散的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合,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就像把散落的珍珠串成项链,形成一张严密的法治大网,让任何试图钻空子的行为都无处遁形。
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中推进。这不是保守,而是务实。如果步子迈太大,反而容易摔跤。
巩富文委员指出,将继续以法治力量促使政策、市场、技术、资本、社会同向发力。这不仅是中国的选择,也是世界的趋势。当法治成为“双碳”治理的底色,我们才能真正摆脱“运动式减碳”的阵痛,步入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
“碳法规”和“碳法律”,从基础维度的核算到控制维度的约束,两者相互衔接、共同作用,成为推进“双碳”目标、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碳法规”,可更加精准地核算碳排放强度与总量,是实施“碳法律”、实现绿色转型的基础和前提。它解决了“怎么算、怎么管”的问题,让数据说话。
“碳法律”,则是实现“双碳”愿景的主流选择。相对于单纯的行政命令或其他临时性减排政策,“碳法律”机制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和连续性的巨大优势。
- 它首先是全领域的覆盖,将能源、交通、建筑、工业等所有排放源纳入法治轨道,不留死角。
- 其次是全链条的管控,从生产、消费到交易、补偿,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形成闭环。
- 最后是全主体的约束,政府、企业、个人,无论是决策者还是执行者,都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权责清晰。
“碳法规”叠加“碳法律”制度,已成为全球气候治理下最为重要的政策措施,是世界各国的主流选择,也是实现我国“双碳”目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别再把减排当成负担,在法治的护航下,它将是企业最坚实的护城河,是国家最有力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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