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谈论大坝建设时,往往只盯着它拦截洪水、发电灌溉的宏大叙事,却忽略了一个致命的认知盲区:当一座大坝在规划审批之外悄然拔地而起,它不仅仅是一个工程,更是一份悬在子孙后代头上的生态债务。这种债务不会像信用卡账单那样定期催收,而是随着河流干涸、物种灭绝、泥沙淤积,日复一日地复利滚大,直到彻底吞噬区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保护与发展的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交织,结构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在这种背景下,违规建坝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并非单纯的技术失误,而是旧有的粗放发展逻辑与新时代生态法治要求之间剧烈碰撞的结果。

过去,我们习惯于用“先上车后补票”甚至“不补票”的方式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认为只要项目能带来经济增长,后续的审批手续只是走个过场。这种心态在能源需求激增的时期尤为盛行,导致个别电力企业存在未批先建光伏电站的行为,甚至侵占林草地,造成生态破坏问题较为突出。在水利领域,这种现象同样触目惊心:部分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未达要求,有的甚至人为干预生态流量监测系统,导致生态流量下泄量大幅减少。当我们将视角从单一的工程效益转向流域的整体健康时,会发现这种短视行为正在瓦解河流的生命力。黄河干流虽已全线达到 II 类水质,但这背后是巨大的生态治理成本;而个别违规项目留下的伤痕,则是在透支这份来之不易的改善成果。

在评估方式上,旧模式的典型特征是“重建设、轻管护”,决策者往往只计算钢筋水泥的投入产出比,却对长期的生态风险视而不见。国家能源集团下属部分新能源项目在未通过水土保持验收的情况下便投入生产,导致湖南电力一些投产项目造成了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这反映出集团环境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在这种逻辑下,违规建坝被视为一种“抢跑”优势,谁能先占资源,谁就能先获利。然而,在新模式下,这种逻辑彻底失效。2022 年 5 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强制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这一规定像一道高压线,直接切断了违规项目获取红利的路径。现在,各地在推进攻坚行动时,严禁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措施,而是要求依法依规,通过严格的审批和验收来倒逼项目合规。

风险感知模式的转变同样深刻。在旧模式下,违规成本极低,即便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部分受到处罚的企业仍被授予安全环保一级单位称号,考核宽松软的问题长期存在。这种“罚酒三杯”的机制,让违规者产生了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利益足够大,风险是可以忽略的。而在新的法治环境下,风险被无限放大并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正式出台与实施,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存在违规泄露林草档案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这意味着,违规的不再仅仅是项目本身,更是背后的决策链条和监管责任。国家能源集团被督察指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差距”,环境守法意识薄弱,下属生产型二级公司多数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一些公司屡查屡犯。这种从“企业违规”到“干部问责”的全链条追责,彻底改变了过去“项目赚钱、监管背锅”的畸形生态。

这种新旧模式切换背后的心理机制,核心在于“损失厌恶”与“责任闭环”的重构。在旧模式中,人们往往只看到项目建成后的即时收益,而将未来的生态损失抽象化、遥远化,从而在心理上合理化违规行为。我们接受某个观点或采取某种行动,往往是因为“这样做让我们当下的心理很舒服”,而不是因为“它是真的可持续”。这种心理舒适区让许多违规建坝项目在利益驱动下大行其道。然而,随着《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的印发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常态化,这种心理防线被彻底击穿。考核工作“由无到有、由好到优”,成为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力抓手。当违规的成本从金钱上升到政治前途,当生态破坏的后果从“未来的隐患”变成“当下的问责”,人们的心理天平发生了根本性倾斜。在新模式下,任何试图通过违规手段获取短期利益的行为,都会触发强烈的心理痛苦和现实损失,这种痛苦远大于不违规的短期收益。

面对这种根本性的环境剧变,我们必须重构行动范式。过去那种“抢工期、抢资源”的粗放策略必须转向“严审批、重合规”的精细化治理。具体而言,应严格管控开发建设,优化小水电布局。明确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建设,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禁止开发河段新建小水电,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障偏远地区供电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对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下游存在减脱水的,必须进一步明确生态流量泄放要求、泄放设施及运行调度方式,并严格落实相关审批文件规定的生态流量管控要求。同时,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淤地坝碳汇项目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获得减排量收益,将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让守法者受益。

更要警惕的是“一刀切”的懒政思维。在加强治理成果管护时,严禁违法垦荒、超载过牧等行为,同时需加强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控,以防止新治理土地再次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存量项目简单关停。各地在推进攻坚行动时,严禁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措施,或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真正的治理,是在合规的前提下寻求最优解。例如,针对光伏用地需求受限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正加强与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提完善用地政策,推动农光、渔光互补等模式,既满足能源需求,又保护耕地林地。这种“疏堵结合”的策略,才是适应新环境的正确路径。

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判定,据实提出建议并在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中单独说明。这一机制体现了法治的刚性与人文的温度的统一,既坚持了原则,又避免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误判。在扩大人居环境容量过程中,依法合规建设农田防护林,但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这同样提醒我们,合规不是束缚,而是划定发展的安全边界。只有在这个边界内,发展才是可持续的。

如果不顾长远发展而对资源过度开发,就会损害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破坏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违规建坝的本质,是将发展的成本转嫁给未来,将生态的代价转嫁给社会。当法律之网越织越密,当监管之眼越看越亮,这种转嫁成本的行为将无处遁形。《考核办法》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它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制度管人、流程管事的新阶段。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保护与发展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交织,结构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在这样的阶段,任何试图绕过法治轨道的“捷径”,最终都会变成通向死胡同的绝路。

真正的绿色转型,不是口号,而是对每一块土地、每一滴水流的敬畏。当我们在谈论大坝时,不仅要看到它拦截的水流,更要看到它背后的生态逻辑;不仅要看到它产生的电力,更要看到它对流域生态系统的长期影响。唯有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真正融入生产经营发展全过程,把生态环境保护融入企业发展全过程,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我们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对失职失责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严肃、精准、有效问责。这不仅是惩罚,更是对规则的捍卫,对未来的负责。

就像河流无法倒流,生态破坏的修复也绝非易事。任何试图对抗自然规律、透支环境容量的行为,最终都会付出惨痛的代价。真正的建设者,不会盲目地对抗自然,而是理性地认知规律,利用规律,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当我们将视野从单一的工程项目扩展到整个流域的生命系统,当我们将考核的标尺从经济数据扩展到生态品质,违规建坝的顽疾终将在法治的阳光下消融。这不仅是技术的升级,更是思维的革命,是文明进步的必经之路。